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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

闽南理工学院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4-04-26 10:00:0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提高科研基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包括预研基金项目、育苗基金项目两类。预研基金项目主要资助具有一定研究基础、有望取得市级及以上级别科研立项或奖励的课题的前期研究;育苗基金项目是鼓励青年教职工独立开展创新性的项目研究,为该项目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第三条 各类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中青年教职工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型研究、调查与对策研究等,培养中青年教职工的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学术和教学水平。

第四条 预研基金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每项不超过1万元,育苗基金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每项不超过0.5万元。

第五条 预研基金项目和育苗基金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科技处是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项目咨询、检查、结题、验收、评审和监督工作;基金由计财处审核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研基金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两个程序。

第八条 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主持课题研究工作的我院在职教职工。

(二)预研项目申请人(课题负责人)须具有研究生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育苗项目申请人(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时间保证,其所在部门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五)申请人应结题的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未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前,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六)课题组成员参加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手续完备。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三年内将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已获资助的,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条 科技处每年12月底前发布下一年项目申报指南,公布项目的主要研究领域(方向)和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每年3月中旬前,须按要求填报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其中申请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应根据闽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闽南理工科〔2009〕4号)开支范围填写。

第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于当年3月底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科技处审查。科技处审查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第八、九条规定的项目申请书不予审议),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5月份由学院公布获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被批准的基金项目,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书,是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检查、结题、验收与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处职责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研究领域及方向;

(三)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报批项目立项计划;

(四)对科研基金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五)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六)会同计财处做好对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绩效考核;

(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档案;

(八)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管理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召开部门会议,提出初审意见;

(二)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依据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

(四)组织项目研究的中期检查工作,根据需要调整项目研究计划,并报科技处批准;

(五)审查项目组提出的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六)负责项目结题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

(七)承办科技处委托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或协议,带领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

(二)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六)协助有关部门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生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部门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科技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立项并追缴资助经费,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学院拨款,鼓励多渠道资助。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闽南理工科〔2009〕4号)闽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计财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项目结题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须进行结题和验收。项目结题、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书》以及科技处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三)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及最终成果一套;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对于研制开发类的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二)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三)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第二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在项目结题时,须做出“通过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结题”的结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的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结题、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结题、验收”的结论:

(一)完成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案。

第二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结题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未能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结题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效果好,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负责人优先考虑向上级部门推荐项目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均明确标注“闽南理工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资助”。未按规定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材料。结题时提交的论文和专著发表或出版时间、专利受理或授权时间应在计划项目立项年度之后(含立项年度)。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作完成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这一标注,否则应经科技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实用技术或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权利的归属和行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作完成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闽南理工学院对技术成果拥有合法权益,包括实施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开发、应用、推广等)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学院、项目所在部门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鼓励项目的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