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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闽南理工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4-11-14 00:07:58  浏览: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实验家具、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及安全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实践教学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实行层层负责制。按照实践教学中心对各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进行逐级落实责任。

二、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三、除实验教学需要由中心主任批准实验室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对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并追究责任。有意作假或隐瞒损失者,加重处理。

四、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学院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一)违反标准操作规程。

(二)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三)野蛮装卸、搬运、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四)其他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管原因造成损坏、丢失者。

五、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二)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三)经中心主任批准采用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试用、运行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四)因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本人责任者。

六、在责任赔偿中,本着教育、引导和培训为原则,根据情节进行赔偿的办法,以达到教育、提高认识为目的。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一)对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费用的50—100%计价赔偿。

(二)对造成丢失或者无法维修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1、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

2、使用6-10年,按30%~10%计价赔偿。

3、使用10年以上,按10%~5%计价赔偿。

七、如实验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如因实验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前,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损坏者,或者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八、实验中心组织人员随时抽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实验人员应及时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

九、仪器设备或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实验中心提出情况说明报告。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实验中心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实验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由赔偿责任人到计财处办理交款手续。